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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半年与一家公司合作签订了合同,现在合同已经执行完毕了,但是发票却还未给我开完,最要紧的是对方工作已经注销了公司,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应该要怎么解决啊?
发生这种情况也算是很倒霉啦,但是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,那么发票也就不可能再开具了。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,如果无法取得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票(抵扣凭证),贵公司是不能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额的。
不过根据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:
(一)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;
(二)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
(三)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
(四)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
(五)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
(六)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,公司可以凭上述资料进行税前扣除,也就不用担心没得发票开而造成的损失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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