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明和小鹏在两年前合伙开了一家超市,拖欠了他人一笔4万元的债务,后因经营不善亏损,今年小明决定从这家超市撤资退伙,并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了2万元的债务,但在退伙后,债务人仍几次找到小明,要求他还清4万元欠款,那小明退伙后仍需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吗?下面用友易代账的分享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"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,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,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,应当承担清偿责任;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,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。",根据这条规定可知,虽然小明在退伙时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,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。
不过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"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",也就是说,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协议,不能对抗债权人,小明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小鹏追偿。
通过以上的案例,大家也清楚合伙人在退伙后的债务应如何分担问题,用友易代账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。